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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第三方市场冲击?燃气特许经营面临哪(5)

来源:石油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4-2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⑤ 和持续经营原则 ⑥ 不动摇。 就国内目前燃气市场来看,各地区在城市燃气运营方面政策各有不同,且没有统一标准,但燃气事关民生,因此要确保城
和持续经营原则不动摇。 就国内目前燃气市场来看,各地区在城市燃气运营方面政策各有不同,且没有统一标准,但燃气事关民生,因此要确保城市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高标准、高质量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行政机关要定期对授予特许经营许可权的企业进行回访和监督,同时也要制定相关行业的风险控制办法和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并且要压缩燃气企业的私权利,充分考虑到对特许经营风险的预估和特许经营权力的回收。

四、辅助进路:价格规制与公众参与

(一) 利用经济性手段对燃气价格进行规制

在市场经济导向下,私人企业投资管道燃气行业的初衷是通过燃气供需之间的差价来获取利润,因此在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燃气行业,应该由政府秉承“ 公平合理、切实可行” 的原则来制定价格规则。燃气作为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特殊商品,首先,应当保障获得特许经营授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基本运营管理成本以及税金和合理利润,不能让企业亏本;其次,燃气作为一种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又不能超过市场标准的价格范围,因此需要征求各类用户对燃气价格的不同意见,再针对这些意见作出实质性反馈。在进一步明确特许权限的同时针对市场准入、价格、服务等要素,建立约束市场供求双方的准则,一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应有权益,另一方面也保障企业开展正常经营的积极性。

(二)多维保障公众参与

结合上述价格机制可以看出,在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之前,城镇燃气设施的建设如燃气管道建设、管道的维护和运营等都是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国有企业的控制下进行的,因此早期的公共事业都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要求。而在实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之后,特许经营企业由于拿到了行政机关的 “ 尚方宝剑”,在市场上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垄断地位却又以私人团体的角色来履行公共职能。然而,我国目前针对燃气特许经营的法规不完善、政府行政许可的规制能力不足,导致了在特许经营规制实践中广大消费者群体总是处于被动的一方,在燃气定价、管道的事后监管、行政许可的监督等事项中公众参与度不高。即便在价格规制中吸收了公众的参与,但在实际的操作中“ 听而不证”“ 参而不议” 的边缘化现象使得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实质的维护,甚至出现价格听证会异化为“ 涨价听证会” 的代名词,导致听证会沦为某些利益集团操纵民意的制度平台。因此在明确特许经营业务与地域范围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

五、余论

城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市场化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但仍困境重重。现有的特许经营相关的立法体系主要是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法律位阶偏低,对社会公众和特许经营者的保护与约束不利。对于如何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如何平衡与第三方市场竞争者的关系,现有的特许经营立法体系中没有涉及。同时,现行的特许经营立法对特许经营提前终止的补偿机制亦未涉及,虽然具体的补偿机制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约定,但法律仍应有原则性的规定。政府监管需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为了防止燃气市场的混乱,在特许经营授权时应当严格审查企业资质,避免重复授予和不当授予,同时也要完善特许经营退出机制;第二,行政机关在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筛选中要做到一视同仁,不搞地域限制,让燃气企业能够公平平等地参与到本地市场中;第三,行政机关应当优化监督监管机制,燃气特许经营不留死角。政府应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既要遵守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做好“ 主体”,也应合理发挥其管理者的职能,做好“ 管理”。

注释:

① 铺设城市管网是实践中挑战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一种常见方式,私人燃气企业在未获得特许经营的情况下以抢先 铺设管网及低价形式向个人或者单位提供燃气服务。

② 参见《关于规范城市管道天然气和省内天然气运输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 征求意见稿)》。

③ 参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14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 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

④ 参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文章来源:《石油学报》 网址: http://www.syxbqks.cn/zonghexinwen/2022/0422/1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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